发布日期:2026-01-10 杏彩体育官网登录
的三重结构,明确了行政案件中“证据是什么”“证据有哪一些类型”“证据如何成为定案根据”三大基础问题,为后续证据收集(第五章“调查取证”)、审查判断(第四章后续条款)提供了
第二十六条位于第四章“证据”的开篇位置,是全章的“总开关”,兼具定义功能、类型指引功能与效力门槛功能,向上承接总则“以事实为依据”的立法原则(第一条),向下统领第四章后续条款(如第二十七条“物证/书证的收集”、第三十一条“证人证言的收集”、第三十八条“鉴定意见的审查”等),同时为第五章“调查取证”(如询问、勘验、扣押)划定“证据收集的范围边界”。
第二十六条可分为三部分:证据定义(前半句)、证据种类(列举七项)、效力规则(后半句),需逐层拆解其内涵。
证据的本质是“材料”(而非主观判断或推测),且该材料一定要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可能性”(关联性)与“客观存在性”(客观性)。
:包括实物(如物证、书证)、言词(如陈述、证言)、书面记录(如笔录、鉴定意见)、电子载体(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一切可感知、可固定的客观载体,
:材料与待证事实(如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实施、后果、因果关系)存在逻辑联系(如作案工具与伤害行为的关联);
:材料具备证明事实的潜力(即使最终未被采信,只要客观上可能证明事实,仍属于证据范畴)。
原文:“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四)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笔录;(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行政案件证据仅限上述七类,非此七类的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类型法定原则),旨在规范证据收集方向、避免证据滥用。各类证据的内涵与实践示例:
被侵害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特殊证人证言),以及其他知情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被殴打者描述受伤经过(被侵害人陈述);路人目睹打架过程的描述(证人证言)。
办案人员对现场、物品、人身进行勘查(勘验)、检验(检查)、组织辨认的记录,或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的现场情况记录。
现场勘验笔录(记录案发地点物品摆放)、辨认笔录(证人指认嫌疑人)、交警对违章现场的笔录(现场笔录)。
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方法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电子数据: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信息。
监控录像(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手机通话录音(视听资料)。
:这是行政案件特有的证据类型(区别于刑事、民事案件),指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当场制作的记录(如交警查处酒驾时的酒精检测结果记录),体现行政行为的“即时性”与“现场性”。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将电子数据独立列举(原《行政处罚法》曾归入“视听资料”),涵盖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电子交易记录等,适应数字时代证据形态的变化。
(三)效力规则:“证据一定要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并非“天然有效”,需经法定程序审查核实(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证据裁判原则”的核心要求,直接关联案件处理的合法性与公正性。
:材料是否客观真实(如物证是否为原物、书证是否伪造、证言是否受胁迫);
:收集程序是不是合乎法律(如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扣押物证是否出具清单、鉴定意见是否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
:材料与待证事实是不是真的存在实质关联(如与案件无关的当事人隐私材料不得作为证据)。
: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最终处罚(如拘留、罚款)或处理(如调解、撤销案件)的依据,未查证属实的证据(如来源不明的物证、虚假证言)必须排除。
第二十六条通过“定义—类型—效力”的清晰规则,解决了实践中“哪一些材料能当证据用”“证据有哪些法定形式”“如何用证据定案”的根本问题,其意义体现在:
实践中,办案人员可能将“工作笔记”“个人推测”“情绪性言论”等非材料纳入案件,本条通过“材料”的限定与“七类法定证据”的列举,明确只有符合法定类型、具备证明可能性的材料才是证据,防止“证据滥用”。例如:民警的办案日记中“感觉嫌疑人很可疑”的描述,因属于主观推测,不得作为证据。
七类法定证据为办案人员提供了“证据收集清单”:调查取证时需围绕这七类材料开展(如收集物证需提取原物、收集证言需制作询问笔录),避免遗漏关键证据或收集无效材料。例如:办理盗窃案时,需重点收集“被盗物品(物证)”“购买发票(书证)”“被害人陈述”“嫌疑人供述”“现场监控(视听资料)”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例如:若发现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无资质,即使结论看似合理,也必须排除,重新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
本条为当事人质证权提供基础:在行政处罚前,当事人有权查看所有“查证属实”的证据(如《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未查证属实”的证据,当事人可提出异议,要求排除。例如:当事人发现证人证言系民警威胁取得,可依据本条主张该证言无效。
第二十六条通过“定义明确化、类型法定化、效力门槛化”的规则,构建了行政案件中证据制度的底层逻辑:
这条规则的本质是“以法定形式规范证据、以实质审查保障公正”——它让公安机关的办案活动从“凭经验找材料”转向“按法定类型收集证据”,从“主观判断定案”转向“客观证据裁判”,最终实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立法目标(总则第四条“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
简言之,第二十六条是“行政案件证据的‘说明书’”:它告诉办案人员“证据长什么样”“去哪里找证据”“如何让证据成为定案依据”,为行政案件的公正处理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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