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12-18 灭火器
经理还想到,商场的灭火器是批量采购的,其他灭火器会不会也有问题?于是,他立即将同批次灭火器清点出来,最后共清点出同一批次的灭火器800余具。
2024年1月,商场经理等人到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某派出所报案。民警调查发现上述800余具灭火器全部来自上海市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该公司2005年在上海注册成立,专门从事灭火器的生产、销售业务,干粉灭火器是该公司的基本的产品之一。此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江景,他负责公司经营和销售灭火器业务。另三位股东,刘建辰是公司生产车间的厂长,负责组织生产,庞俊力、蔡时易协助管理生产和保障后勤。
多年来,该公司销售灭火器的业绩不理想。3年前,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江景在会上提出,降低生产所带来的成本以增加效益。江景认为大部分灭火器经常处于“备而不用”状态,就为了应付消防检查的“摆设”。他计划通过鱼目混珠的手段,将合格灭火器和不合格灭火器真假混卖,从而获取更多利润。
合格灭火器和不合格灭火器的价格差异大,问题大多在于灭火器中的干粉成分,干粉的核心成分磷酸二氢铵价格昂贵,其含量的国家标准是75%。江景想通过降低磷酸二氢铵含量来节省本金。庞俊力等人也认可江景的想法。
他们公司的营业范围并不包含生产干粉,但可以采购干粉,将其灌装入灭火器中。于是,江景购买大量成分含量不达标的干粉,然后组织生产灌装。据检测,他们生产的低劣灭火器干粉中的磷酸二氢铵含量约为30%至50%。
该公司在上海有4个分销点,负责承接全市的业务订单。该公司的生产模式是订单式生产,江景等人会根据采购单位的“身份背景”来决定销售灭火器的真假。采购者如果是交通部门,他们不敢把不合格灭火器销售给对方;如果是居民区物业等小单位采购,他们就将合格和不合格灭火器混合在一起销售。于是,不合格灭火器不断流入上海市的各居住小区、酒店、医院等。
2024年6月18日,江景、庞俊力、蔡时易被抓获归案。起初,公安机关未将刘建辰列为嫌疑犯。在审查逮捕阶段,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陈颖发现,刘建辰作为涉案公司生产车间负责人,拥有长期生产不合格灭火器的经验,在整个案件中承担生产环节组织者的角色,对犯罪实施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决定将刘建辰作为“漏犯”进行追诉。2024年12月30日,刘建辰主动到案配合调查。
2024年12月26日,案件移送至闵行区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经审查,陈颖认为,嫌疑人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的行为是以单位受益为目的的合谋犯罪。该犯罪行为由公司股东共同策划实施,应当以单位犯罪认定。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对此案追加了单位犯罪。
因此案存在危害公共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闵行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涉伪劣灭火器的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至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刑事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达成“双向合力”,深挖案件背后深层问题。
闵行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检察官黎洪友在上海市展开“排雷”工作,排查涉案公司销售的伪劣灭火器,并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查获的10个批次的灭火器进行抽检。发现有5个批次的灭火器中干粉含量达不到75%的国家标准,只有30%含量。黎洪友将检验结果提交给刑事检察部门。
由于此案存在真假灭火器混卖情况,无法通过涉案公司的销售台账对犯罪数额进行认定。依托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提供的抽检证据,再结合涉案公司生产销售情况,闵行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追加了涉案的犯罪金额,为后续定罪量刑提供有力支撑和依据。2021年至2023年,涉案公司累计生产销售伪劣干粉灭火器6800余具,涉案金额24万余元。
检察机关发现,涉案公司早在2018年至2022年就有多次生产不合格灭火器的劣迹,受到行政机关的通报和行政处罚,但是该公司屡教不改。闵行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在排查调研中还发现多项别的问题,认为应推动对该领域的系统性监管和诊治。
2024年11月20日,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联合区消防救援部门在某小区开展消防演练。(来源:受访者提供)
闵行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依据“双向联动”机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通过建议提案促进公共安全领域的综合治理。2024年11月9日,上海市人大代表曲峥为完善建议,与黎洪友等人到各小区进行实地调研和走访,检查消防设施的配备情况。黎洪友等人还在小区空地上进行灭火实验。黎洪友亲自使用涉案的伪劣灭火器尝试喷灭铁桶中的火焰。“砰”的一声,火焰瞬间升腾变大。实验再次证明,伪劣灭火器不仅不能有效灭火,有可能会助燃火势。
调研结束后,曲峥结合走访资料,梳理专项治理的症结难点。2025年上海市两会期间,曲峥向上海市人大提交了《关于对企业生产销售劣质灭火器加强监管的建议》,提出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及时公示监督抽查及处罚信息、健全不同部门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等治理举措,直指监管薄弱环节。2025年4月23日,建议已得到有关部门回复和落实。
陈颖说,通过此案,我们意识到许多人都对消防安全抱侥幸心理,并未真正重视公共安全问题,必须吸取教训。
2025年6月4日,闵行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此案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月25日,闵行区法院以被告单位某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江景等4人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二年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涉案企业及江景等4人被要求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召回已销售的6800具不合格灭火器,承担24万元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及灭火器检测费用4.1万元。
2025年10月13日,闵行区检察院将针对此案暴露的监督管理问题向生产企业所在地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其内容主要为强化对辖区内消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管责任,对多次违法、情节恶劣的企业从严从重处罚,并将相关经营主体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强化跟踪整改,对未通过复核检查的,依法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同时,健全消防产品重点企业动态监管清单,提高日常巡查频次以及第三方抽检比例。此外,建议行政单位完善与消防、公安等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对跨省市生产、销售伪劣消防产品的,应及时将线索移交至上下游关联地监管部门。
自2024年起,上海市检察机关就针对伪劣灭火器展开专项监督行动,此案也成为该领域典型案例。